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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修正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」,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
發佈日期 2024 年 4 月 10 日
發佈單位 人事室
公告類別 重要宣導
公告等級 轉知
點閱次數 64
公告內容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0427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規定,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。

三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,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(年功薪)、加給及獎金三種。其待遇支給基準,由教育部定之。另,教育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之「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」規定,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(包括本薪、加給及獎金)之支給,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;但未具代理類(科)別合格教師證書者,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。

四、為提高對本市代理教師權益保障,旨揭本市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起敘標準參照前述中央規定修正,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。(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比照辦理)

五、另,本局99年9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09940115000號函規定,本市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如具代理類(科)別合格教師證書者,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,並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。

六、檢附修正後之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」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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